大陸居民3年內二次申請赴臺個人游免附財力證明 |
<!--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,臺當局“移民署”31日表示,為擴增大陸游客個人游政策效益,臺當局放寬大陸游客再次申請個人游免附財力證明,并自2月1日起施行。 據臺“移民署”表示,大陸地區民眾申請赴臺個人游,需檢附相當20萬元(新臺幣,下同)以上存款,或持有銀行核發的金卡,或年工資所得相當50萬元以上財力證明文件。 這次大幅度放寬相關規定,最近3年內曾附財力證明申請赴臺個人游,且停留期間無違規或不法情事者,再次申請個人游時,免再附相關財力證明也免附入出境證明。 另外,針對部分個人游申請人反映,在大陸地區無親屬,因此“移民署”也放寬得由大陸組團社代表人擔任緊急聯絡人。透過申辦文件簡化,讓大陸游客赴臺個人游的手續更為便捷,同時兼顧便民與安全考慮。 “移民署”表示,這次一并放寬旅居香港及澳門大陸地區民眾申請赴臺觀光,采雙軌制,可以選擇不經旅行業者,而直接由“駐外館處”審查后核轉“移民署”辦理方式,節省委托旅行業辦理費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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